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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马攻击、信息泄露!新余市一快递点被限期整改

金诺网 327

近日

新余市某快递营业点

因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被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作出行政处罚

并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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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网安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快递营业点存在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风险。经查,该快递营业点负责人由于缺乏网络安全意识,店内一台打印物流订单信息的电脑由于未安装任何计算机病毒防范软件,致使该电脑遭受了木马病毒攻击,导致部分收发快递的客户信息泄露。因发现及时,并未造成客户数据大量泄露。


因该快递营业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且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渝水公安对该快递营业点给予行政处罚

并责令限期改正

随着网络服务应用和普及

网络运营者占据大量社会资源也应承担相应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

网络运行安全义务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义务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等内容

就是为了有效预防

各类网络安全案事件的发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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